The Birth of Federation

日 本 行 政 區 劃


  國 內 討 論 臺 灣 地 方 政 府 層 級 時 , 論 者 經 常 舉 國 外 例 子 來 討 論 , 其 中 最 常 看 到 的 一 個 錯 誤 說 法 是 日 本 只 有 兩 級 地 方 政 府 , 這 個 錯 誤 連 李 鴻 禧 、 黃 錦 堂 、 趙 永 茂 等 著 名 學 者 都 有 犯 , 其 原 因 是 依 照 日 本 地 方 自 治 法 規 定 , 地 方 自 治 法 人 團 體 是 分 為 都 道 府 縣 及 市 村 町 兩 級 , 然 後 就 依 照 英 美 觀 念 , 認 為 地 方 政 府 就 是 具 有 自 治 治 權 的 地 方 自 治 法 人 , 從 而 認 定 日 本 的 地 方 政 府 就 只 限 於 地 方 自 治 法 人 。

  這 個 觀 念 的 錯 誤 在 於 , 地 方 自 治 和 地 方 行 政 區 劃 並 不 能 劃 上 等 號 , 因 為 行 政 區 劃 除 了 包 含 地 方 自 治 單 位 外 , 尚 有 各 種 非 自 治 單 位 或 虛 級 派 出 單 位 , 在 日 本 , 虛 級 地 方 派 出 單 位 包 含 高 於 府 縣 的 地 方 , 以 及 與 市 同 級 , 高 於 村 町 的 郡 ; 其 中 地 方 雖 為 虛 級 , 惟 實 權 尚 較 各 縣 大 , 而 目 前 日 本 理 論 上 郡 只 是 地 理 單 位 , 惟 實 際 上 日 本 尚 存 有 眾 多 郡 級 派 出 單 位 , 且 郡 的 改 名 甚 至 新 設 郡 仍 時 有 所 聞 。

  昔 日 日 本 共 分 八 道 八 十 五 國 , 八 道 者 為 畿 內 及 東 海 道 、 東 山 道 、 北 陸 道 、 山 陰 道 、 山 陽 道 、 南 海 道 、 西 海 道 , 後 於 明 治 二 年 ( 一 八 六 九 年 )在 原 不 納 入 日 本 國 土 範 圍 的 蝦 夷 地 方 設 立 北 海 道 ; 八 十 五 國 及 其 下 所 屬 各 蕃 則 先 於 明 治 五 年 ( 一 八 七 二 年 ) 改 為 三 府 三 O 二 縣 , 同 年 三 O 二 縣 隨 即 合 併 為 七 十 二 縣 , 明 治 六 年 ( 一 八 七 三 年 ) 七 十 二 縣 合 併 為 六 十 縣 , 明 治 九 年 ( 一 八 七 六 年 ) 再 合 併 為 三 十 五 縣 , 之 後 不 斷 增 減 , 至 明 治 二 十 二 年 ( 一 八 八 九 ) 才 定 案 為 三 府 四 十 三 縣 , 同 時 除 北 海 道 保 留 直 屬 中 央 外 , 廢 除 其 餘 八 道 ,是 為 府 縣 制 。

  二 次 大 戰 末 期 日 本 為 統 制 國 力 , 重 新 恢 復 道 州 制 , 先 於 昭 和 十 八 年 ( 一 九 四 三 ) 七 月 一 日 成 立 九 個 地 方 行 政 協 議 會 , 並 改 東 京 府 為 東 京 都 , 繼 於 昭 和 二 十 年 ( 一 九 四 五 ) 元 月 三 十 一 日 併 編 為 八 個 地 方 行 政 協 議 會 , 六 月 十 日 將 地 方 行 政 協 議 會 改 制 為 地 方 總 監 府 , 同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再 改 制 為 地 方 行 政 事 務 局 , 昭 和 二 十 二 年 ( 一 九 四 七 ) 五 月 一 日 回 歸 府 縣 制 , 惟 昭 和 四 十 年 ( 一 九 六 五 ) 四 月 一 日 《 地 方 行 政 聯 絡 會 議 法 》 頒 行 後 , 地 方 再 次 成 為 日 本 法 定 的 第 一 級 行 政 區 劃 。

  以 下 以 《 地 方 行 政 聯 絡 會 議 法 》 之 劃 分 為 標 準 :


日本國第一級及第二級行政區

北 海 道

宗 谷 支 廳

根 室 支 廳

網 走 支 廳

釧 路 支 廳

十 勝 支 廳

日 高 支 廳

膽 振 支 廳

渡 島 支 廳

檜 山 支 廳

後 志 支 廳

石 狩 支 廳

空 知 支 廳

上 川 支 廳

留 萌 支 廳

東 北 地 方

青 森 縣

岩 手 縣

宮 城 縣

秋 田 縣

山 形 縣

福 島 縣

新 潟 縣

關 東 地 方

茨 城 縣

櫪 木 縣

群 馬 縣

埼 玉 縣

千 葉 縣

東 京 都

神 奈 川 縣

山 梨 縣

長 野 縣

東 海 地 方

岐 阜 縣

靜 岡 縣

愛 知 縣

三 重 縣

北 陸 地 方

富 山 縣

石 川 縣

福 井 縣

近 畿 地 方

滋 賀 縣

京 都 府

大 阪 府

兵 庫 縣

奈 良 縣

和 歌 山 縣

中 國 地 方

鳥 取 縣

島 根 縣

岡 山 縣

廣 島 縣

山 口 縣

四 國 地 方

德 島 縣

香 川 縣

愛 媛 縣

高 知 縣

九 州 地 方

福 岡 縣

佐 賀 縣

長 崎 縣

熊 本 縣

大 分 縣

宮 崎 縣

鹿 兒 島 縣

沖 繩 縣


日本行政區劃整理表

    日本國                          中    央
     ├──────┬────┬──┐
   (地 方)   北海道   │ 東京都           第一級行政區
   ┌─┴──┐   │    │  │ 
   府    縣 (支 廳) 沖繩縣 │            第二級行政區
   ├────┼───┼────┘  ├───┬──┬──┐
 指定 都市 (郡)  市     (支 廳)(郡) 市 特別區 第三級行政區
   │    ├───┤       ├───┤
  (區)   村   町       村   町        第四級行政區

  說明:()表虛級派出單位,餘為地方自治團體法人。
     北海道所屬的支廳為第二級行政區,東京都所屬的支廳為第三級行政區。
     東京都部份行政受關東地方的指揮。
     沖繩縣部份行政由中央直接指揮。
     指定都市行政權限等同府縣,但政府層級為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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