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本 行 政 區 劃
國 內 討 論 臺 灣 地 方 政 府 層 級 時 , 論 者 經 常 舉 國 外 例 子 來 討 論 , 其 中 最 常 看 到 的 一 個 錯 誤 說 法 是 日 本 只 有 兩 級 地 方 政 府 , 這 個 錯 誤 連 李 鴻 禧 、 黃 錦 堂 、 趙 永 茂 等 著 名 學 者 都 有 犯 , 其 原 因 是 依 照 日 本 地 方 自 治 法 規 定 , 地 方 自 治 法 人 團 體 是 分 為 都 道 府 縣 及 市 村 町 兩 級 , 然 後 就 依 照 英 美 觀 念 , 認 為 地 方 政 府 就 是 具 有 自 治 治 權 的 地 方 自 治 法 人 , 從 而 認 定 日 本 的 地 方 政 府 就 只 限 於 地 方 自 治 法 人 。
這 個 觀 念 的 錯 誤 在 於 , 地 方 自 治 和 地 方 行 政 區 劃 並 不 能 劃 上 等 號 , 因 為 行 政 區 劃 除 了 包 含 地 方 自 治 單 位 外 , 尚 有 各 種 非 自 治 單 位 或 虛 級 派 出 單 位 , 在 日 本 , 虛 級 地 方 派 出 單 位 包 含 高 於 府 縣 的 地 方 , 以 及 與 市 同 級 , 高 於 村 町 的 郡 ; 其 中 地 方 雖 為 虛 級 , 惟 實 權 尚 較 各 縣 大 , 而 目 前 日 本 理 論 上 郡 只 是 地 理 單 位 , 惟 實 際 上 日 本 尚 存 有 眾 多 郡 級 派 出 單 位 , 且 郡 的 改 名 甚 至 新 設 郡 仍 時 有 所 聞 。
昔 日 日 本 共 分 八 道 八 十 五 國 , 八 道 者 為 畿 內 及 東 海 道 、 東 山 道 、 北 陸 道 、 山 陰 道 、 山 陽 道 、 南 海 道 、 西 海 道 , 後 於 明 治 二 年 ( 一 八 六 九 年 )在 原 不 納 入 日 本 國 土 範 圍 的 蝦 夷 地 方 設 立 北 海 道 ; 八 十 五 國 及 其 下 所 屬 各 蕃 則 先 於 明 治 五 年 ( 一 八 七 二 年 ) 改 為 三 府 三 O 二 縣 , 同 年 三 O 二 縣 隨 即 合 併 為 七 十 二 縣 , 明 治 六 年 ( 一 八 七 三 年 ) 七 十 二 縣 合 併 為 六 十 縣 , 明 治 九 年 ( 一 八 七 六 年 ) 再 合 併 為 三 十 五 縣 , 之 後 不 斷 增 減 , 至 明 治 二 十 二 年 ( 一 八 八 九 ) 才 定 案 為 三 府 四 十 三 縣 , 同 時 除 北 海 道 保 留 直 屬 中 央 外 , 廢 除 其 餘 八 道 ,是 為 府 縣 制 。
二 次 大 戰 末 期 日 本 為 統 制 國 力 , 重 新 恢 復 道 州 制 , 先 於 昭 和 十 八 年 ( 一 九 四 三 ) 七 月 一 日 成 立 九 個 地 方 行 政 協 議 會 , 並 改 東 京 府 為 東 京 都 , 繼 於 昭 和 二 十 年 ( 一 九 四 五 ) 元 月 三 十 一 日 併 編 為 八 個 地 方 行 政 協 議 會 , 六 月 十 日 將 地 方 行 政 協 議 會 改 制 為 地 方 總 監 府 , 同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再 改 制 為 地 方 行 政 事 務 局 , 昭 和 二 十 二 年 ( 一 九 四 七 ) 五 月 一 日 回 歸 府 縣 制 , 惟 昭 和 四 十 年 ( 一 九 六 五 ) 四 月 一 日 《 地 方 行 政 聯 絡 會 議 法 》 頒 行 後 , 地 方 再 次 成 為 日 本 法 定 的 第 一 級 行 政 區 劃 。
以 下 以 《 地 方 行 政 聯 絡 會 議 法 》 之 劃 分 為 標 準 :
日本國第一級及第二級行政區
北 海 道
宗 谷 支 廳
根 室 支 廳
網 走 支 廳
釧 路 支 廳
十 勝 支 廳
日 高 支 廳
膽 振 支 廳
渡 島 支 廳
檜 山 支 廳
後 志 支 廳
石 狩 支 廳
空 知 支 廳
上 川 支 廳
留 萌 支 廳
東 北 地 方
青 森 縣
岩 手 縣
宮 城 縣
秋 田 縣
山 形 縣
福 島 縣
新 潟 縣
關 東 地 方
茨 城 縣
櫪 木 縣
群 馬 縣
埼 玉 縣
千 葉 縣
東 京 都
神 奈 川 縣
山 梨 縣
長 野 縣
東 海 地 方
岐 阜 縣
靜 岡 縣
愛 知 縣
三 重 縣
北 陸 地 方
富 山 縣
石 川 縣
福 井 縣
近 畿 地 方
滋 賀 縣
京 都 府
大 阪 府
兵 庫 縣
奈 良 縣
和 歌 山 縣
中 國 地 方
鳥 取 縣
島 根 縣
岡 山 縣
廣 島 縣
山 口 縣
四 國 地 方
德 島 縣
香 川 縣
愛 媛 縣
高 知 縣
九 州 地 方
福 岡 縣
佐 賀 縣
長 崎 縣
熊 本 縣
大 分 縣
宮 崎 縣
鹿 兒 島 縣
沖 繩 縣
日本行政區劃整理表
日本國 中 央 ├──────┬────┬──┐ (地 方) 北海道 │ 東京都 第一級行政區 ┌─┴──┐ │ │ │ 府 縣 (支 廳) 沖繩縣 │ 第二級行政區 ├────┼───┼────┘ ├───┬──┬──┐ 指定 都市 (郡) 市 (支 廳)(郡) 市 特別區 第三級行政區 │ ├───┤ ├───┤ (區) 村 町 村 町 第四級行政區 說明:()表虛級派出單位,餘為地方自治團體法人。 北海道所屬的支廳為第二級行政區,東京都所屬的支廳為第三級行政區。 東京都部份行政受關東地方的指揮。 沖繩縣部份行政由中央直接指揮。 指定都市行政權限等同府縣,但政府層級為第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