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irth of Federation

中國第五級地方建制


    縣 級 行 政 區 域 的 種 類 較 多 , 現 有 縣 、 自 治 區 、 旗 、 自 治 旗 、 縣 級 市 、 地 級 市 轄 區 、 特 區 、 工 農 區 、 林 區 等 種 。

    新 設 置 的 縣 , 有 些 以 方 位 命 名 , 例 如 安 徽 省 的 肥 東 、 肥 西 兩 縣 , 就 是 新 中 國 成 立 後 分 析 合 肥 縣 的 東 部 、 西 部 設 置 的 。

    另 有 些 新 設 的 縣 , 冠 以 「 新 」 字 , 例 如 遼 寧 省 的 新 金 縣 、 山 東 省 的 新 汶 縣 、 湖 南 省 的 新 邵 縣 等 都 是 。 但 是 , 也 並 不 是 所 有 冠 以 「 新 」 字 的 縣 都 是 新 中 國 成 立 後 新 設 的 。 例 如 河 南 省 的 新 正 、 新 蔡 、 新 野 、 新 鄉 、 新 安 等 縣 , 河 北 省 的 新 東 、 新 河 等 縣 , 廣 東 省 的 新 會 、 新 豐 等 縣 。

    還 有 些 新 設 的 縣 , 以 當 地 山 水 命 名 , 例 如 湖 北 的 洪 湖 縣 , 四 川 省 的 峨 嵋 縣 是 例 。

    不 但 是 省 , 就 是 自 治 區 也 有 新 設 的 縣 。

    縣 的 數 目 在 新 中 國 建 立 的 頭 三 十 年 間 增 長 較 快 , 進 入 八 O 年 代 至 今 , 縣 的 數 目 在 逐 步 減 少 。 為 什 麼 縣 的 數 目 在 減 少 呢 ? 有 兩 個 原 因 :

      (1) 有 些 縣 改 建 為 自 治 縣 ;

      (2) 有 些 縣 改 建 為 縣 級 市 。

    這 兩 件 事 都 是 好 事 , 一 些 縣 改 建 為 自 治 縣 , 說 明 中 國 的 民 族 區 域 自 治 制 度 在 貫 徹 執 行 , 一 些 縣 改 建 為 市 , 說 明 中 國 的 工 業 在 很 快 發 展 , 在 人 們 的 傳 統 觀 念 當 中 , 總 愛 把 縣 與 農 業 相 連 , 把 市 與 工 業 相 連 。

    縣 有 改 建 為 市 的 , 與 縣 同 級 的 旗 有 沒 有 改 建 為 市 的 呢 ? 有 的 , 只 是 沒 有 縣 改 建 為 市 的 那 麼 多 。 內 蒙 古 阿 巴 哈 納 爾 旗 、 喜 桂 圖 旗 、 布 特 哈 旗 因 為 經 濟 指 數 達 到 國 務 院 規 定 的 縣 改 市 的 標 準 , 逐 別 分 改 建 為 錫 林 郭 勒 市 、 牙 克 石 市 和 札 蘭 屯 市 。

    有 幾 種 名 稱 特 殊 的 縣 級 行 政 區 域 , 它 們 是 「 特 區 」 、 「 工 農 區 」 、 「 林 區 」 , 總 稱 為 「 行 政 特 區 」 。 目 前 全 國 共 有 二 個 特 區 和 一 個 林 區 。

    現 有 的 二 個 特 區 都 在 貴 州 省 , 即 六 枝 及 萬 山 。 設 立 特 區 的 初 衷 是 考 慮 到 貴 州 省 的 工 業 不 甚 發 達 , 六 盤 水 地 區 的 煤 炭 及 水 力 資 源 豐 富 , 可 以 發 展 煤 炭 、 電 力 、 鋼 鐵 、 建 築 材 料 等 工 業 , 對 貴 州 的 工 業 發 展 將 會 很 有 景 響 , 所 以 在 安 順 、 興 義 、 柴 苓 地 區 交 匯 地 帶 設 立 了 三 個 特 區 , 後 又 獨 立 出 來 建 立 地 區 , 表 示 省 政 府 在 財 力 物 力 方 面 將 給 予 特 別 多 的 支 援 。 另 一 特 區 在 貴 州 省 東 部 的 銅 仁 地 區 境 內 , 設 立 於 一 九 六 六 年 , 名 為 萬 山 特 區 , 其 地 盛 產 水 銀 , 所 以 建 為 特 區 , 以 廣 為 開 採 , 支 援 建 設 。

    原 有 的 一 個 工 農 區 在 四 川 省 達 州 市 東 北 部 , 名 白 沙 工 農 區 , 地 廣 人 稀 , 礦 產 資 源 豐 富 , 宜 於 發 展 工 農 業 生 產 , 現 已 撤 銷 。

    現 有 的 一 個 林 區 在 湖 北 省 西 部 , 名 神 農 架 林 區 。 神 農 架 為 大 巴 山 東 段 主 峰 , 森 林 茂 密 , 為 一 原 始 林 區 , 盛 產 冷 杉 、 紅 杉 、 紅 柴 、 栓 皮 棟 等 珍 貴 樹 材 。 在 中 原 地 帶 有 此 原 始 林 區 殊 為 難 得 。 為 了 便 利 統 一 管 理 林 區 , 也 為 了 表 明 這 一 區 域 的 特 點 , 提 示 當 地 居 民 保 捍 森 林 , 經 國 務 院 批 准 , 於 一 九 七 O 年 劃 房 縣 、 興 山 、 巴 東 三 縣 的 部 份 地 區 設 置 神 農 架 林 區 , 交 由 宜 昌 地 區 管 轄 , 一 九 七 六 年 改 由 勛 陽 地 區 管 , 一 九 八 O 年 規 定 由 湖 北 政 府 直 轄 , 仍 為 縣 級 。

    能 否 廢 除 「 旗 」 這 個 名 稱 , 用 「 縣 」 的 名 稱 代 替 , 使 縣 級 行 政 區 域 的 名 目 精 簡 一 些 呢 ? 可 以 這 樣 做 的 。

    盟 、 旗 制 度 是 清 朝 時 候 清 政 府 為 了 統 治 蒙 古 人 而 制 定 的 , 更 何 況 近 年 來 ,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的 盟 、 旗 已 經 有 分 別 改 為 地 級 市 和 縣 級 市 的 。

    又 因 為 , 在 內 蒙 古 地 方 , 新 中 國 成 立 前 早 已 有 縣 的 設 置 , 現 在 是 縣 、 旗 並 存 , 如 果 劃 一 成 為 縣 , 就 與 其 他 各 省 、 自 治 區 的 制 度 一 致 了 。 也 應 該 體 現 在 地 方 政 府 體 制 方 面 。 所 以 改 旗 為 縣 , 改 自 治 旗 為 自 治 縣 , 是 有 必 要 的 。 過 去 , 西 藏 曾 經 歷 經 過 類 似 情 況 。 西 藏 地 方 的 縣 級 行 政 區 域 原 來 叫 做 「 宗 」 。 一 九 六 O 年 西 藏 自 治 區 籌 備 委 員 會 採 取 了 劃 一 縣 級 行 政 區 名 稱 的 步 驟 , 改 宗 稱 縣 , 改 設 為 七 十 二 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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