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irth of Federation

臺灣的建制市


  在中華大地上,「市」可說是橫跨層級最多的政區名稱,從省級、地級、縣級,都有「市」這一政區的存在。然而也正因為建制市類型繁多,引發的問題亦不少。本文就臺灣地區的建制市進行討論,特別是臺灣特有的「縣轄市」制度。

  臺灣的「市」,依上層行政管轄之不同,分為「直轄市」、「省轄市」(法律上稱為「市」)及「縣轄市」。「直轄市」為與省同級的市,昔日由於隸於「行政院」管轄,所以多稱為「院轄市」;但自從1994年確定臺北、高雄兩市的市長採直選產生後,「院轄市」之名已經因為過於強調中央政府直接管理,而恢復使用法律上所稱的「直轄市」一詞。目前臺灣地區共有臺北、高雄兩個「直轄市」,簡稱分別為「北」、「高」。(見表一)

(表一:臺灣地區現行行政區劃結構圖)

  臺灣省         直轄市   第一級地方

   ├──────┐    │

   縣     省轄市   │    第二級地方

 ┌─┼──┐   │    │

 鄉 鎮 縣轄市 (區)  (區)   第三級地方

 ()表派出單位,以下各表皆同。

  「直轄市」是國民黨當局引進臺灣的新建制,而「省轄市」與「縣轄市」建制的產生,就必須回溯到臺灣光復之初。甲午戰爭過後清廷將臺灣割讓給日本,臺灣人民不服,奮起抗日,雖然最後終以彈盡援絕而無力回天,然而此起彼落的起義依然使得臺灣總督府無法安歇。行政區劃也一再更改,最初採行縣制,將清代的三府改制為縣。後又重新調整區劃,改行廳制,初分二十廳,後合併為十二廳。直到1920年(日本大正九年)改行州制,劃全島為五州二廳,並於1926年(日本昭和元年)加增澎湖廳後,方才正式穩定下來。在建立以州為主的地方行政區 劃體系的同時,臺灣總督府也設立了「州轄市」這一建制,「市」自此出現在臺灣的地圖上。

  當時臺灣所行的行政建制完全是仿照日本本土而設立,也就是在州、廳之下設有郡、市,郡下則設置街、莊;州相當於日本本土的縣,街、莊則相當於日本本土的村、町。一九四五年臺灣光復後,國民政府接收時將州、廳改為縣,郡則改為縣轄區署,莊改為鄉,街則改為鎮,隸於區署之下。

  考驗國民政府接收工作的問題,是關於如何安排原有的州轄市建制。當時臺灣共有十一個州轄市,大可直接沿襲原來日本人的體系,全部改為縣轄市。然而在內地,並沒有縣轄市的建制。全部依照內地體系改為省轄市,則臺灣將成為當時全國省轄市最多的一省,且東部的宜蘭、花蓮兩市的規模也不足以成為省轄市,但降為鎮又嫌太大;而將宜蘭、花蓮兩州轄市拆成數個鄉鎮,由一個縣轄區署管理,又會影響兩地的市區發展。最後採行的是折衷方案,也就是將西部的臺北、基隆、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屏東等九個州轄市改制為省轄市 ,東部的宜蘭、花蓮兩個州轄市則成為戰後中國首批縣轄市,其政府稱之為市公所,地位相當於縣轄區署(原為州所轄的郡),高於鄉、鎮一級。(見表二)

(表二:臺灣地區光復初期行政區劃結構圖)

     臺灣省               第一級地方

      │

   {行政督察專區}            {第二級地方}

      ├─────┬─────┐

      縣    省轄市 (草山管理局) 第三級地方

   ┌──┴─┐   │     │

 (縣轄區) 縣轄市 市轄區    │    第四級地方

  ┌┴┐             │

  鄉 鎮             鎮   第五級地方

{}表當時臺灣沒有的地方政府層級,為比較方便而劃入

  1950年臺灣省制定了《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全面改革省內行政建制,裁撤縣轄區署,於是本來高於鄉鎮一級的縣轄市及市轄區,因此成為與鄉、鎮同等級之行政建制。(見表三)同時把原來的八縣九市,改劃分為十六縣五市,並將人口未滿十萬人的新竹、嘉義、彰化、屏東四個市,降級為縣轄市。1982年將新竹、嘉義兩縣轄市,又重新升格為省轄市。現在臺灣共有基隆、新竹、臺中、嘉義、臺南等五個省轄市,以及三十二個縣轄市。(見表四)

(表三:臺灣地區1950∼1967年行政區劃結構圖)

   臺灣省                  第一級地方

    ├───────┬──────┐

    縣      省轄市   陽明山管理局  第二級地方

  ┌─┼──┐    │      │

  鄉 鎮 縣轄市 (市轄區)    鎮    第三級地方

(表四:臺灣省各縣轄市資料表)

所屬縣名

縣轄市名

改制時間

原建制名稱

改制原因

臺北縣

板橋市

1972.07.01

板橋鎮

人口超過十萬

 

永和市

1979.01.01

永和鎮

人口超過十五萬

 

中和市

1979.01.01

中和鄉

人口超過十五萬

 

三重市

1962.04.01

三重鎮

人口超過十萬

 

新莊市

1980.07.01

新莊鎮

人口超過十五萬

 

新店市

1980.07.01

新店鎮

人口超過十五萬

 

土城市

1993.06.26

土城鄉

人口超過十五萬

 

蘆洲市

1997.10.06

蘆洲鄉

人口超過十五萬

 

汐止市

1999.07.01

汐止鎮

人口超過十五萬

 

樹林市

1999.10.04

樹林鎮

人口超過十五萬

桃園縣

桃園市

1971.04.21

桃園鎮

人口超過十萬

 

中壢市

1967.07.01

中壢鎮

人口超過十萬

 

八德市

1995.01.01

八德鄉

人口超過十五萬

 

平鎮市

1992.03.01

平鎮鄉

人口超過十五萬

新竹縣

竹北市

1988.10.31

竹北鄉

縣政府所在地

苗栗縣

苗栗市

1981.12.25

苗栗鎮

縣政府所在地

臺中縣

豐原市

1976.03.01

豐原鎮

人口超過十萬

 

太平市

1996.08.01

太平鄉

人口超過十五萬

 

大里市

1993.11.01

大里鄉

人口超過十五萬

彰化縣

彰化市

1951.11.30

彰化(省轄)市

由省轄市降格

南投縣

南投市

1981.12.25

南投鎮

縣政府所在地

雲林縣

斗六市

1981.12.25

斗六鎮

縣政府所在地

嘉義縣

太保市

1991.07.01

太保鄉

縣政府所在地

 

朴子市

1992.09.10

朴子鎮

縣政府所在地*

臺南縣

新營市

1981.12.25

新營鎮

縣政府所在地

 

永康市

1993.05.01

永康鄉

人口超過十五萬

高雄縣

鳳山市

1972.07.01

鳳山鎮

人口超過十萬

屏東縣

屏東市

1951.11.30

屏東(省轄)市

由省轄市降格

宜蘭縣

宜蘭市

1946.01.31

宜蘭(州轄)市

由州轄市改制

花蓮縣

花蓮市

1946.01.19

花蓮港(州轄)市

由州轄市改制

臺東縣

臺東市

1976.01.01

臺東鎮

人口超過十萬

澎湖縣

馬公市

1981.12.25

馬公鎮

縣政府所在地

* 嘉義縣政府雖設於太保,但縣政府駐地的部份土地橫跨朴子,因此朴子鎮亦跟著改制為縣轄市。

  臺灣省初制定《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時,規定縣轄市的資格為人口五萬以上;1959年,該規定提高為十萬人以上;1977年則提高為十五萬人以上。除此之外,1981年並增訂,縣政府所在地亦設為縣轄市。至於省轄市的資格,原先是以國民黨在大陸時就已制定的《市組織法》為標準。該法規定省轄市的設立條件,除了省會以外,人口需在二十萬人以上,或者是人口十萬人以上,在政治、經濟、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然而這二項設立條件對臺灣地區來說,實嫌過低。如真依法執行,臺灣人口超過二十萬的城市比比皆是,行政建制勢必不斷變 動。因此1981年就在《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中,將省轄市資格調高到五十萬人;重要地方的改制條件,也調高至二十萬人以上。爾後五十萬人的標準再提高到六十萬人。

  省轄市標準的一再提高,主要目的其實是為了防止各縣的縣轄市升格為省轄市。國民黨當局不希望1950年確立的十六縣五市的體系,因為新省轄市的成立而打亂。因此一再提升省轄市設置條件的結果,使得臺北縣政府所在地板橋市升格的希望始終未能達成;反而是由於政治考量的因素,新竹市及嘉義市於1982年獲得升格,但許多學者認為,此兩市至今都還不具備升格條件,升格後也未能帶動當地經濟發展。

  鑒於《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僅是一紙行政命令,國民黨當局於1999年新制定了《地方制度法》,通盤規定地方建制事宜。其中第四條為各級建制市的設立標準:1.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巿。2.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巿。3.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之地區,得設縣轄巿。不過,《地方制度法》加上一條但書: 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巿、巿及縣轄巿,得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相對於過去的規定,《地方制度法》刪除了一些人口較少的特殊設市條件,以及省、縣政府所在地設省、縣轄市的規定,是比較合理的。像是特殊設市條件,主觀判定的成份過重,實踐上證明問題相當多;新竹市及嘉義市的升格就是一例。至於嘉義縣政府,為了擺平地方派系的要求,更是曲解了縣政府駐地的含意,使得該縣只有一個縣府,卻有兩個因為屬於縣府駐地而改制的縣轄市,也是相當荒謬的。

  臺灣的「直轄市」及省轄市之下,轄有市轄區,光復初期一度為實級地方政府,設有區民代表會,並由區民代表會選舉區長。但1950年首先撤銷區民代表會,區長改為直接民選,市轄區轉為市政府之派出單位;後由於市轄區已屬市府之派出機關,區長無民選之必要,故於1960年改為官派。現今臺灣的市轄區依然屬於市政府的派出單位,且不論所屬建制市地位為何,其地位都相當於鄉、鎮一級,性質與大陸的市轄區(縣級)不同,較類似大陸的街道辦事處。

  臺灣的市轄區劃分變動不大,除了光復初期,將日本時代的小「町」併合成大「區」外,自此就未再改劃,最多就是市行政區擴大時,將新劃入的鄉鎮改制為市轄區。唯一比較大的市區區劃變動,是1990年3月12日重劃臺北市區,將原先的城中、龍山、延平、建成、大同、雙園、中山、松山、大安、古亭、士林、北投、南港、內湖、木柵、景美等十六個區,併合為現今的十二個區。同年10月6日及11月1日,原先未分區的嘉義市及新竹市,亦劃分出新的市轄區。(見表五)

(表五:臺灣地區「直轄市」及省轄市資料表)

市名

簡稱

設置時間

現有市轄區名

臺北市

1967.07.01

中正、萬華、信義、大同、中山、松山、大安、南港、內湖、士林、北投、文山

高雄市

1979.07.01

前鎮、前金、新興、苓雅、三民、鹽埕、旗津、鼓山、左營、楠梓、小港

基隆市

1945.11.11

中正、信義、仁愛、安樂、中山、七堵、暖暖

新竹市

1982.07.01

東區、北區、香山

臺中市

1945.12.17

東區、西區、南區、北區、中區、西屯、南屯、北屯

嘉義市

1982.07.01

東區、西區

臺南市

1945.12.14

東區、西區、南區、北區、中區、安平、安南

  另一種市區區劃變動,則是1950年由八縣九市改劃成十六縣五市時,將新竹、嘉義、彰化、屏東四個市之市轄區合併撤銷,降級為縣轄市。值得一提的是,嘉義市在1950年曾一度將轄下的新東區、新西區、新南區、新北區等四區,一律改制為鎮,並改市政府為縣轄區署。這一做法可說是光復初期,將州轄市拆成數個鎮之方案的再嘗試,實踐證明此一方案並不可行,因此之後將四個鎮再合併為嘉義(縣轄)市。後來新竹、彰化、屏東三市的降格,都是直接將原有市轄區合併裁撤。

  一般而言,臺灣的城市型行政區為求市區內建設事權統一,不另設具有實權的下級行政機關。如果併入市區的原屬建制擁有自己的實級政府,則轉為虛級派出單位,或者予以裁撤,因此臺灣的建制市並沒有轄縣的情況。唯一的例外是1968年7月1日,縣級的陽明山管理局併入省級的臺北院轄市時,依然保留其組織與地位;直到1974年1月1日,方才去除陽明山管理局的地方行政權力,至此陽明山管理局不再為一級地方政府。(見表六)在陽明山管理局做為縣級實級政府存在於臺北市的五年內,臺北市政的推行一旦到了陽明山管理局所轄的士林、北投兩市 轄區內,都會受到許多阻礙,市政建設因此無法全市一體進行。這次實踐使得臺灣後來不管是國民黨當局還是民間的專家、學者,都對市轄縣制度的實行抱持極為謹慎的態度。

(表六:臺灣地區1968∼1974年行政區劃結構圖)

  臺灣省       臺北院轄市      第一級地方

   ├──────┐   ├───┐

<

   縣     省轄市  │ 陽明山管理局  第二級地方

 ┌─┼──┐   │   ├───┘

 鄉 鎮 縣轄市 (區) (區)       第三級地方

  臺灣建制市的制度本身大致來說,算是合理而實用的,特別是剛公布的《地方制度法》,完全以客觀的人口數為改制依據,更為完善。然而,臺灣的建制市制度,在與其他建制配套上有落差,從而產生一些問題:

 (一)由於國民黨當局的「精省」,臺灣省虛級化後,臺北、高雄兩「直轄市」許多本來比照省的權限,也正逐步被剝奪。尤其在其他縣市政府要求公平的呼聲下,「直轄市」變相降級的趨勢也日益明顯。

 (二)相對於大陸市轄縣制度,所造成的市行政區域遠大於建成區的問題,臺灣由於都是採用「切塊設市」的作法,面對的問題反而是建成區常溢出市行政區域範圍外;因此,臺灣現在也有在考慮「整縣改市」制度的可行性。另外,和大陸一樣,臺灣亦存在不同級別的建制市,建制通名混淆的問題。

 (三)現今臺北縣及桃園縣已成為臺灣地區兩個大都會區,當地之縣轄市卻因為各種考量,始終無法升為省轄市;但像是臺北縣所轄的板橋市或三重市等,早已有升格之需要,三重市甚至為求行政方便,私自劃分出五個市轄區。然而臺北縣的縣轄市如果升為省轄市,除了如何調整區劃的問題外,還將面對餘下縣政府的財政收支問題,以及當地省轄市過於密集的問題。目前這些問題始終困擾著國民黨當局,尚無解決之道。

 (四)目前臺灣地區改制為縣轄市條件是十五萬人,尚屬合理。然而在實踐上,國民黨當局已經完全不考慮鄉改制為鎮的問題,任何鄉、鎮完全以人口數做為標準,決定其政府規模。因此鄉公所大於鎮公所編制的事,早已是司空見慣。鄉鎮一旦超過十五萬人後,立刻改制為縣轄市。換言之,原有的鎮建制因為縣轄市建制的存在,設置功能已經喪失,與鄉建制沒有什麼差別。在這樣的情形下,其實完全可以考慮將原有的鎮全部稱為鄉,而縣轄市則復稱為鎮,其地位和設置條件比照現行縣轄市。

 (五)雖然由鄉鎮改制為縣轄市並無任何實質益處,但臺灣各鄉鎮依然熱衷於改制。為求人口超過十五萬人的門檻,各鄉、鎮公所常不考慮自身條件,訂定各種優惠措施以吸引他鄉人民前往定居。一旦門檻已過,如願改制為縣轄市後,原定措施就予取消,反正縣轄市不會因為人口數的下降而改制為鄉、鎮。近日臺北縣蘆洲市人口數又降至十五萬人以下,這一問題也隨之浮現於台面上,至今也尚無應對之道。

  和大陸一樣,臺灣的建制市制度,也還在發展階段,因此兩岸在這方面經驗的相互交流,將是互蒙其利的。


參考資料:

1. 董翔飛,《地方自治與政府》,臺北:五南圖書,1982年1月。

2. 薄慶玖,《地方政府與自治》,臺北:五南圖書,1996年10月二版。

3. 劉道義,《為什麼要廢省》,臺北:揚智文化,1997年7月。

4. 阮毅成,《地方自治與新縣制》,臺北:聯經出版,1978年11月。

5. 穆全吉,《地方行政體制之檢討--從都市法制的整合來看》,載《重建行政題制》,臺北:國家政策研究資訊中心,1990年4月。

6. 花松村編,《臺灣鄉土全誌(二∼十冊)》(全十二冊),臺北:中一出版社,1996年5月。


附 帶 介 紹 : 臺 灣 建 制 市 的 市 轄 區 變 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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