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建制市
在中華大地上,「市」可說是橫跨層級最多的政區名稱,從省級、地級、縣級,都有「市」這一政區的存在。然而也正因為建制市類型繁多,引發的問題亦不少。本文就臺灣地區的建制市進行討論,特別是臺灣特有的「縣轄市」制度。
臺灣的「市」,依上層行政管轄之不同,分為「直轄市」、「省轄市」(法律上稱為「市」)及「縣轄市」。「直轄市」為與省同級的市,昔日由於隸於「行政院」管轄,所以多稱為「院轄市」;但自從1994年確定臺北、高雄兩市的市長採直選產生後,「院轄市」之名已經因為過於強調中央政府直接管理,而恢復使用法律上所稱的「直轄市」一詞。目前臺灣地區共有臺北、高雄兩個「直轄市」,簡稱分別為「北」、「高」。(見表一)
(表一:臺灣地區現行行政區劃結構圖)
臺灣省 直轄市 第一級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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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省轄市 │ 第二級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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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 鎮 縣轄市 (區) (區) 第三級地方
()表派出單位,以下各表皆同。
「直轄市」是國民黨當局引進臺灣的新建制,而「省轄市」與「縣轄市」建制的產生,就必須回溯到臺灣光復之初。甲午戰爭過後清廷將臺灣割讓給日本,臺灣人民不服,奮起抗日,雖然最後終以彈盡援絕而無力回天,然而此起彼落的起義依然使得臺灣總督府無法安歇。行政區劃也一再更改,最初採行縣制,將清代的三府改制為縣。後又重新調整區劃,改行廳制,初分二十廳,後合併為十二廳。直到1920年(日本大正九年)改行州制,劃全島為五州二廳,並於1926年(日本昭和元年)加增澎湖廳後,方才正式穩定下來。在建立以州為主的地方行政區 劃體系的同時,臺灣總督府也設立了「州轄市」這一建制,「市」自此出現在臺灣的地圖上。
當時臺灣所行的行政建制完全是仿照日本本土而設立,也就是在州、廳之下設有郡、市,郡下則設置街、莊;州相當於日本本土的縣,街、莊則相當於日本本土的村、町。一九四五年臺灣光復後,國民政府接收時將州、廳改為縣,郡則改為縣轄區署,莊改為鄉,街則改為鎮,隸於區署之下。
考驗國民政府接收工作的問題,是關於如何安排原有的州轄市建制。當時臺灣共有十一個州轄市,大可直接沿襲原來日本人的體系,全部改為縣轄市。然而在內地,並沒有縣轄市的建制。全部依照內地體系改為省轄市,則臺灣將成為當時全國省轄市最多的一省,且東部的宜蘭、花蓮兩市的規模也不足以成為省轄市,但降為鎮又嫌太大;而將宜蘭、花蓮兩州轄市拆成數個鄉鎮,由一個縣轄區署管理,又會影響兩地的市區發展。最後採行的是折衷方案,也就是將西部的臺北、基隆、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屏東等九個州轄市改制為省轄市 ,東部的宜蘭、花蓮兩個州轄市則成為戰後中國首批縣轄市,其政府稱之為市公所,地位相當於縣轄區署(原為州所轄的郡),高於鄉、鎮一級。(見表二)
(表二:臺灣地區光復初期行政區劃結構圖)
臺灣省 第一級地方
│
{行政督察專區} {第二級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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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省轄市 (草山管理局) 第三級地方
┌──┴─┐ │ │
(縣轄區) 縣轄市 市轄區 │ 第四級地方
┌┴┐ │
鄉 鎮 鎮 第五級地方
{}表當時臺灣沒有的地方政府層級,為比較方便而劃入
1950年臺灣省制定了《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全面改革省內行政建制,裁撤縣轄區署,於是本來高於鄉鎮一級的縣轄市及市轄區,因此成為與鄉、鎮同等級之行政建制。(見表三)同時把原來的八縣九市,改劃分為十六縣五市,並將人口未滿十萬人的新竹、嘉義、彰化、屏東四個市,降級為縣轄市。1982年將新竹、嘉義兩縣轄市,又重新升格為省轄市。現在臺灣共有基隆、新竹、臺中、嘉義、臺南等五個省轄市,以及三十二個縣轄市。(見表四)
(表三:臺灣地區1950∼1967年行政區劃結構圖)
臺灣省 第一級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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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省轄市 陽明山管理局 第二級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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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 鎮 縣轄市 (市轄區) 鎮 第三級地方
(表四:臺灣省各縣轄市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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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縣名 |
縣轄市名 |
改制時間 |
原建制名稱 |
改制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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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 |
板橋市 |
1972.07.01 |
板橋鎮 |
人口超過十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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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市 |
1979.01.01 |
永和鎮 |
人口超過十五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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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市 |
1979.01.01 |
中和鄉 |
人口超過十五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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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市 |
1962.04.01 |
三重鎮 |
人口超過十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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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市 |
1980.07.01 |
新莊鎮 |
人口超過十五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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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市 |
1980.07.01 |
新店鎮 |
人口超過十五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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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城市 |
1993.06.26 |
土城鄉 |
人口超過十五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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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洲市 |
1997.10.06 |
蘆洲鄉 |
人口超過十五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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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止市 |
1999.07.01 |
汐止鎮 |
人口超過十五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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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林市 |
1999.10.04 |
樹林鎮 |
人口超過十五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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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
桃園市 |
1971.04.21 |
桃園鎮 |
人口超過十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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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市 |
1967.07.01 |
中壢鎮 |
人口超過十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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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德市 |
1995.01.01 |
八德鄉 |
人口超過十五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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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鎮市 |
1992.03.01 |
平鎮鄉 |
人口超過十五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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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
竹北市 |
1988.10.31 |
竹北鄉 |
縣政府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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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
苗栗市 |
1981.12.25 |
苗栗鎮 |
縣政府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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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 |
豐原市 |
1976.03.01 |
豐原鎮 |
人口超過十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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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市 |
1996.08.01 |
太平鄉 |
人口超過十五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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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里市 |
1993.11.01 |
大里鄉 |
人口超過十五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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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
彰化市 |
1951.11.30 |
彰化(省轄)市 |
由省轄市降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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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 |
南投市 |
1981.12.25 |
南投鎮 |
縣政府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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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
斗六市 |
1981.12.25 |
斗六鎮 |
縣政府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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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
太保市 |
1991.07.01 |
太保鄉 |
縣政府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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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子市 |
1992.09.10 |
朴子鎮 |
縣政府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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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縣 |
新營市 |
1981.12.25 |
新營鎮 |
縣政府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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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 |
1993.05.01 |
永康鄉 |
人口超過十五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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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 |
鳳山市 |
1972.07.01 |
鳳山鎮 |
人口超過十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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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 |
屏東市 |
1951.11.30 |
屏東(省轄)市 |
由省轄市降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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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 |
宜蘭市 |
1946.01.31 |
宜蘭(州轄)市 |
由州轄市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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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
花蓮市 |
1946.01.19 |
花蓮港(州轄)市 |
由州轄市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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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 |
臺東市 |
1976.01.01 |
臺東鎮 |
人口超過十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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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 |
馬公市 |
1981.12.25 |
馬公鎮 |
縣政府所在地 |
* 嘉義縣政府雖設於太保,但縣政府駐地的部份土地橫跨朴子,因此朴子鎮亦跟著改制為縣轄市。
臺灣省初制定《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時,規定縣轄市的資格為人口五萬以上;1959年,該規定提高為十萬人以上;1977年則提高為十五萬人以上。除此之外,1981年並增訂,縣政府所在地亦設為縣轄市。至於省轄市的資格,原先是以國民黨在大陸時就已制定的《市組織法》為標準。該法規定省轄市的設立條件,除了省會以外,人口需在二十萬人以上,或者是人口十萬人以上,在政治、經濟、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然而這二項設立條件對臺灣地區來說,實嫌過低。如真依法執行,臺灣人口超過二十萬的城市比比皆是,行政建制勢必不斷變 動。因此1981年就在《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中,將省轄市資格調高到五十萬人;重要地方的改制條件,也調高至二十萬人以上。爾後五十萬人的標準再提高到六十萬人。
省轄市標準的一再提高,主要目的其實是為了防止各縣的縣轄市升格為省轄市。國民黨當局不希望1950年確立的十六縣五市的體系,因為新省轄市的成立而打亂。因此一再提升省轄市設置條件的結果,使得臺北縣政府所在地板橋市升格的希望始終未能達成;反而是由於政治考量的因素,新竹市及嘉義市於1982年獲得升格,但許多學者認為,此兩市至今都還不具備升格條件,升格後也未能帶動當地經濟發展。
鑒於《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僅是一紙行政命令,國民黨當局於1999年新制定了《地方制度法》,通盤規定地方建制事宜。其中第四條為各級建制市的設立標準:1.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巿。2.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巿。3.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之地區,得設縣轄巿。不過,《地方制度法》加上一條但書: 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巿、巿及縣轄巿,得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相對於過去的規定,《地方制度法》刪除了一些人口較少的特殊設市條件,以及省、縣政府所在地設省、縣轄市的規定,是比較合理的。像是特殊設市條件,主觀判定的成份過重,實踐上證明問題相當多;新竹市及嘉義市的升格就是一例。至於嘉義縣政府,為了擺平地方派系的要求,更是曲解了縣政府駐地的含意,使得該縣只有一個縣府,卻有兩個因為屬於縣府駐地而改制的縣轄市,也是相當荒謬的。
臺灣的「直轄市」及省轄市之下,轄有市轄區,光復初期一度為實級地方政府,設有區民代表會,並由區民代表會選舉區長。但1950年首先撤銷區民代表會,區長改為直接民選,市轄區轉為市政府之派出單位;後由於市轄區已屬市府之派出機關,區長無民選之必要,故於1960年改為官派。現今臺灣的市轄區依然屬於市政府的派出單位,且不論所屬建制市地位為何,其地位都相當於鄉、鎮一級,性質與大陸的市轄區(縣級)不同,較類似大陸的街道辦事處。
臺灣的市轄區劃分變動不大,除了光復初期,將日本時代的小「町」併合成大「區」外,自此就未再改劃,最多就是市行政區擴大時,將新劃入的鄉鎮改制為市轄區。唯一比較大的市區區劃變動,是1990年3月12日重劃臺北市區,將原先的城中、龍山、延平、建成、大同、雙園、中山、松山、大安、古亭、士林、北投、南港、內湖、木柵、景美等十六個區,併合為現今的十二個區。同年10月6日及11月1日,原先未分區的嘉義市及新竹市,亦劃分出新的市轄區。(見表五)
(表五:臺灣地區「直轄市」及省轄市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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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名 |
簡稱 |
設置時間 |
現有市轄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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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
北 |
1967.07.01 |
中正、萬華、信義、大同、中山、松山、大安、南港、內湖、士林、北投、文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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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高 |
1979.07.01 |
前鎮、前金、新興、苓雅、三民、鹽埕、旗津、鼓山、左營、楠梓、小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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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
基 |
1945.11.11 |
中正、信義、仁愛、安樂、中山、七堵、暖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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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
竹 |
1982.07.01 |
東區、北區、香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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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
中 |
1945.12.17 |
東區、西區、南區、北區、中區、西屯、南屯、北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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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
嘉 |
1982.07.01 |
東區、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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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
南 |
1945.12.14 |
東區、西區、南區、北區、中區、安平、安南 |
另一種市區區劃變動,則是1950年由八縣九市改劃成十六縣五市時,將新竹、嘉義、彰化、屏東四個市之市轄區合併撤銷,降級為縣轄市。值得一提的是,嘉義市在1950年曾一度將轄下的新東區、新西區、新南區、新北區等四區,一律改制為鎮,並改市政府為縣轄區署。這一做法可說是光復初期,將州轄市拆成數個鎮之方案的再嘗試,實踐證明此一方案並不可行,因此之後將四個鎮再合併為嘉義(縣轄)市。後來新竹、彰化、屏東三市的降格,都是直接將原有市轄區合併裁撤。
一般而言,臺灣的城市型行政區為求市區內建設事權統一,不另設具有實權的下級行政機關。如果併入市區的原屬建制擁有自己的實級政府,則轉為虛級派出單位,或者予以裁撤,因此臺灣的建制市並沒有轄縣的情況。唯一的例外是1968年7月1日,縣級的陽明山管理局併入省級的臺北院轄市時,依然保留其組織與地位;直到1974年1月1日,方才去除陽明山管理局的地方行政權力,至此陽明山管理局不再為一級地方政府。(見表六)在陽明山管理局做為縣級實級政府存在於臺北市的五年內,臺北市政的推行一旦到了陽明山管理局所轄的士林、北投兩市 轄區內,都會受到許多阻礙,市政建設因此無法全市一體進行。這次實踐使得臺灣後來不管是國民黨當局還是民間的專家、學者,都對市轄縣制度的實行抱持極為謹慎的態度。
(表六:臺灣地區1968∼1974年行政區劃結構圖)
臺灣省 臺北院轄市 第一級地方
├──────┐ ├───┐
<縣 省轄市 │ 陽明山管理局 第二級地方
┌─┼──┐
│ ├───┘鄉 鎮 縣轄市 (區) (區) 第三級地方
臺灣建制市的制度本身大致來說,算是合理而實用的,特別是剛公布的《地方制度法》,完全以客觀的人口數為改制依據,更為完善。然而,臺灣的建制市制度,在與其他建制配套上有落差,從而產生一些問題:
(一)由於國民黨當局的「精省」,臺灣省虛級化後,臺北、高雄兩「直轄市」許多本來比照省的權限,也正逐步被剝奪。尤其在其他縣市政府要求公平的呼聲下,「直轄市」變相降級的趨勢也日益明顯。
(二)相對於大陸市轄縣制度,所造成的市行政區域遠大於建成區的問題,臺灣由於都是採用「切塊設市」的作法,面對的問題反而是建成區常溢出市行政區域範圍外;因此,臺灣現在也有在考慮「整縣改市」制度的可行性。另外,和大陸一樣,臺灣亦存在不同級別的建制市,建制通名混淆的問題。
(三)現今臺北縣及桃園縣已成為臺灣地區兩個大都會區,當地之縣轄市卻因為各種考量,始終無法升為省轄市;但像是臺北縣所轄的板橋市或三重市等,早已有升格之需要,三重市甚至為求行政方便,私自劃分出五個市轄區。然而臺北縣的縣轄市如果升為省轄市,除了如何調整區劃的問題外,還將面對餘下縣政府的財政收支問題,以及當地省轄市過於密集的問題。目前這些問題始終困擾著國民黨當局,尚無解決之道。
(四)目前臺灣地區改制為縣轄市條件是十五萬人,尚屬合理。然而在實踐上,國民黨當局已經完全不考慮鄉改制為鎮的問題,任何鄉、鎮完全以人口數做為標準,決定其政府規模。因此鄉公所大於鎮公所編制的事,早已是司空見慣。鄉鎮一旦超過十五萬人後,立刻改制為縣轄市。換言之,原有的鎮建制因為縣轄市建制的存在,設置功能已經喪失,與鄉建制沒有什麼差別。在這樣的情形下,其實完全可以考慮將原有的鎮全部稱為鄉,而縣轄市則復稱為鎮,其地位和設置條件比照現行縣轄市。
(五)雖然由鄉鎮改制為縣轄市並無任何實質益處,但臺灣各鄉鎮依然熱衷於改制。為求人口超過十五萬人的門檻,各鄉、鎮公所常不考慮自身條件,訂定各種優惠措施以吸引他鄉人民前往定居。一旦門檻已過,如願改制為縣轄市後,原定措施就予取消,反正縣轄市不會因為人口數的下降而改制為鄉、鎮。近日臺北縣蘆洲市人口數又降至十五萬人以下,這一問題也隨之浮現於台面上,至今也尚無應對之道。
和大陸一樣,臺灣的建制市制度,也還在發展階段,因此兩岸在這方面經驗的相互交流,將是互蒙其利的。
參考資料:
1. 董翔飛,《地方自治與政府》,臺北:五南圖書,1982年1月。
2. 薄慶玖,《地方政府與自治》,臺北:五南圖書,1996年10月二版。
3. 劉道義,《為什麼要廢省》,臺北:揚智文化,1997年7月。
4. 阮毅成,《地方自治與新縣制》,臺北:聯經出版,1978年11月。
5. 穆全吉,《地方行政體制之檢討--從都市法制的整合來看》,載《重建行政題制》,臺北:國家政策研究資訊中心,1990年4月。
6. 花松村編,《臺灣鄉土全誌(二∼十冊)》(全十二冊),臺北:中一出版社,1996年5月。
附 帶 介 紹 : 臺 灣 建 制 市 的 市 轄 區 變 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