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臺 灣 地 區
行 政 區 劃 歷 史 演 變 表
1.1945.10.25∼1949.07.17 中華民國 中 央 │ 臺灣省 第一級地方 │ {行政公署} {第二級地方} │ {行政督察專區} {第三級地方} ├──────┐ 縣 省轄市 第四級地方 ┌─┴──┐ │ (區) 縣轄市 市區 第五級地方 ┌┴┐ 鄉 鎮 第六級地方 註:{}表當時臺灣沒有的地方政府層級,為比較方便而劃入。 ()表派出單位。 省轄市:臺北、基隆、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 、屏東。 縣轄市:宜蘭、花蓮。 縣:臺北、新竹、臺中、臺南、嘉義、高雄、花蓮、臺東。
2.1949.07.17∼1950.03.31 中華民國 中 央 │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 第一級地方 │ 臺灣省 第二級地方 │ {行政公署} {第三級地方} │ {行政督察專區} {第四級地方} ├──────┬─────┐ 縣 省轄市 草山管理局 第五級地方 ┌─┴──┐ │ │ (區) 縣轄市 市區 │ 第六級地方 ┌┴┐ │ 鄉 鎮 鎮 第七級地方 註:東南軍政長官公署1949.07.18成立,1950.03.31裁撤。 草山管理局1949.08.26成立。
3.1950.03.31∼1951.12.01 中華民國 中 央 │ 臺灣省 第一級地方 ├─────┬─────┐ 縣 省轄市 陽明山管理局 第二級地方 ┌─┴─┐ │ │ (區) 縣轄市 市區 │ 第三級地方 ┌┴┐ │ │ 鄉 鎮 鎮 鎮 第四級地方 註:陽明山管理局於1950.03.31改名。 省轄市:臺北、基隆、新竹、臺中、彰化、臺南、高雄、屏東。 縣轄市(轄鎮):嘉義。 縣轄市(不轄鎮):宜蘭、花蓮。 縣(1950.09.01後):臺北、宜蘭、桃園、新竹、苗栗、臺中、 彰化、南投、雲林、嘉義、臺南、高雄、 屏東、花蓮、臺東、澎湖。
4.1951.12.01∼1967.06.30 中華民國 中 央 │ 臺灣省 第一級地方 ├───────┬──────┐ 縣 省轄市 陽明山管理局 第二級地方 ┌─┼──┐ │ │ 鄉 鎮 縣轄市 (區) 鎮 第三級地方 註:省轄市:臺北、基隆、臺中、臺南、高雄。
5.1967.07.01∼1973.12.31 中華民國 中 央 ┌────┴────────────┐ 臺灣省 臺北院轄市 第一級地方 ├──────┬─────┐ ├───┐ 縣 省轄市 梨山建設管理局 │ 陽明山管理局 第二級地方 ┌─┼──┐ │ ├───┘ 鄉 鎮 縣轄市 (區) (區) 第三級地方 註:臺北市1967.07.01升格為院轄市。 陽明山1968.07.01劃歸臺北市管轄,1974.01.01改為虛級派 出單位,1977.01.01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不再是地方政府。 梨山建設管理局1973.06.07成立。
6.1974.01.01∼1981.02.17 中華民國 中 央 ┌─────┴───────────┐ 臺灣省 院轄市 第一級地方 ├──────┬─────┐ │ 縣 省轄市 梨山建設管理局 │ 第二級地方 ┌─┼──┐ │ │ 鄉 鎮 縣轄市 (區) (區) 第三級地方 註:高雄市於1979.07.01升為院轄市。 梨山建設管理局於1981.02.18降編為梨山風景區管理所併入 臺中縣,不再是地方政府。
7.1981.02.17∼1998.05.20 中華民國 中 央 ┌─────┴─────┐ 臺灣省 院轄市 第一級地方 ├──────┐ │ 縣 省轄市 │ 第二級地方 ┌─┼──┐ │ │ 鄉 鎮 縣轄市 (區) (區) 第三級地方 註:新竹市及嘉義市於1982.07.01升為省轄市。
8.1998.05.20∼ 中華民國 中 央 ┌─────┴─┬───────┐ (臺灣省) ─(聯合服務中心)── 直轄市 第一級地方 ├──────┬┘ │ 縣 省轄市 │ 第二級地方 ┌─┼──┐ │ │ 鄉 鎮 縣轄市 (區) (區) 第三級地方 │ (區) 第四級地方 註:南部聯合服務中心於1998.06.01成立。 臺灣省政府於1998.12.21改為虛級派出機構,1999.07.01改為 行政院中部辦公室,但對外還是以臺灣省政府名義行文,現行 政院中部辦公室職能移交中部聯合服務中心。 中部聯合服務中心於2003.05.14成立。 縣轄市轄區為部分縣轄市私自設立,起始設置時間不明, 現已見設置者: 臺北縣三重市、中和市、新莊市 桃園縣桃園市 屏東縣屏東市